《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解读发表时间:2023-02-15 16:44来源: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解读2021年12月,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正式发布,旨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工作,保障在消费维权行政约谈中正确履行职权,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消费维权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践行党的宗旨的有效途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消费维权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民生导向,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事情,进而推动消费环境持续改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研究分析社会关注、民众关切的可能引发群体性投诉的重大消费热点、焦点问题,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解决事前防范不足与事后处理难度大的矛盾。目前,投诉举报缺乏直接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面临后续处置难度性大、纠正成本高、消费者满意度低、诉转案取证难等被动局面。近五年年来,一是网络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新消费领域的投诉举报不断涌现;二是社会商品和服务交易量快速增长,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投诉举报维权的数量逐年递增,处理投诉的行政力量与日益递增的投诉举报数量难成正比。三是新型消费环境下,消费投诉纠纷往往通过网络媒体迅速传播发酵,但传统消费纠纷“事后处理”模式相对滞后,如处置不当易引发群体性投诉和群体性事件。 而行政约谈工作机制通过事前服务、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可起到一定的防范弥补、填补空白作用。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重新修订《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十分有必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实施消费维权行政约谈,推进消费维权关口前移,实现“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从而防止和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明确行政约谈方式、条件。行政约谈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组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相关的处(科)室具体实施。行政约谈的方式应当向约谈对象公开,可采取共性问题集中约谈、个性问题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行政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参与行政约谈的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约谈时应当确定专人做好《消费维权行政约谈记录》。(第六、七、八条) (二)明确行政约谈内容。一是通报行政约谈原由和目的;二是听取约谈对象对通报问题的陈述和承诺;三是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找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整改的具体内容及措施,确定整改期限,督促约谈对象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四是指导约谈对象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第十条) (三)明确行政约谈程序。首先进行行政约谈报批,启动行政约谈程序应填写《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审批表》,根据约谈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之后制定“行政约谈方案”,实施约谈的单位应当通过书面或电话告知约谈对象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约谈对象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反映情况。行政约谈人在充分听取约谈对象陈述和申辩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一、十二条) (三)明确行政约谈制度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约谈过程中,发现约谈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时间内制定整改方案、自查自纠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向实施约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递交整改报告。实施行政约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约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及时发布消费提示或消费警示。(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三、修订变化 (一)名称变化。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五局合一”的现实,将原《制度》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统一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二)范围变化。将原《制度》中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约谈范围扩展到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生产流通全链条范围。 (三)依据变化。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经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行政约谈对象变化。将原《制度》中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修订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符合目前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监管的实际。 (五)原则的变化。增加了行政约谈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更加注重行政约谈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审慎主要体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作为服务型政府,更加注重对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关心关爱。 (六)行政约谈方式、条件的变化。增加还可以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行政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适用行政约谈情形的变化。由原工商的十条细化适用情形归纳概括为六条主要内容。更加注重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系统大数据分析、抽检作用。特别强调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含平台)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约谈。 (八)行政约谈程序的变化。增加制定“行政约谈方案”环节,共计八条内容。为方便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实施行政约谈,增加市场监督管理所实施约谈内容。同时增加针对多个业务处(科)室实施共同约谈的内容。 (九)行政约谈附件表格的变化。一是进一步细化通知书和审批表格式内容,方便基层操作;二是增加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约谈审批表,方便市场监督管理所更好地运用行政约谈手段;三是增加行政约谈记录表格,更加便于基层规范化、科学化实施行政约谈。 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