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3〕4号发表时间:2023-08-11 10:23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3〕4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协(学)会: 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杨坤 联系电话:(0991)2811890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合同提供方)使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合同且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备案机关依法定职权及授权范围对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一)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合同提供方使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合同及有线电视合同,应当向合同提供方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向合同提供方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构、有关行业机构、社会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的,可以不再备案; (五)其他合同格式条款,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备案。 第五条 合同提供方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批量备案多个合同文本的,可以制作《备案合同目录》(盖章),将合同文本作为目录附件进行备案;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合同提供方除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提交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 (四)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委托代理人备案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对报送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对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合同提供方补齐或修改后报送备案。《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是否含有《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所禁止的内容进行审查,备案机关可设立由本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委员会,对疑难及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商会、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在报经本机关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以下简称《修改意见书》)。 第九条 合同提供方在收到《修改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修改,填具《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并将修改后的加盖合同提供方公章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原件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的受理程序,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 合同提供方对已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合同使用前将变更后的合同格式条款重新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变更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 (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批量备案多个合同文本的,可以制作《备案合同目录》(盖章),将合同文本作为目录附件进行备案;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合同提供方除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提交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 (四)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委托代理人备案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合同提供方未履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义务的,备案机关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责令限期备案通知书,责令提供方在5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不排除合同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有关文书编号如下: 《签收单》:xx市监合备(年度号)(顺序号); 《修改意见书》:xx市监合改(年度号)(顺序号); 《责令限期备案通知书》:xx市监合责(年度号)(顺序号)。 第十五条 文书《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中涉及到的合同类别由备案受理人员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所列的合同类别填写。 备案机关应当在《签收单》《修改意见书》《责令限期备案通知书》等文书上加盖“xx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专用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30日起实施,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合同类别: 备 案 号:
合同格式条款
备案表
备案单位: (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制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单位拟定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你局备案。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 ××市监合备〔 〕( )号
: 你单位自行拟定的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于 年 月 日报本局备案,自出具本签收单之日起,视为备案。备案号: 。
(专用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 ××市监合改〔 〕( )号
:(合同提供方) 你单位的 合同格式条款,其中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 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修改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本局备案。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修改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联系电话: ,联系人: 。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报备,本局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专用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送达回执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 年 月 日制发的××市监合改〔 〕( )号修改意见书收悉。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 件 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类别: 备 案 号:
合同格式条款
变更(修改)备案表
备案单位: (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制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对 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备案。
附件5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限期备案通知书 ××市监合责〔 〕( )号
(合同提供方): 你单位使用的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未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向本局备案。现本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本局备案。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本局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盖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限期备案通知书送达回执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 年 月 日制发的××市监合责〔 〕( )号责令限期备案通知书收悉。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 件 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号编码
注: 文书《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中涉及到备案号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地、州、市市场监管局编码、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编码、年度号、顺序号组成,其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地、州、市市场监管局编码按照《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号编码》执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编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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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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