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展第二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发表时间:2023-07-25 16:21 新疆开展第二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 个体私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个体私营经济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基本盘”“压舱石”“稳定器”,截至去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达到1.16亿户,私营企业达4600万户,从业人员近4亿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再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好机遇。 7月24日, 新疆自治区私营个体企业协会、自治区个协协会、乌鲁木齐市私个协会,分别在乌鲁木齐市时代广场、商贸城、华凌市场、北园春市场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放《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单行本2000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单行本2000本,发放“全国市场主体活跃度抽样调查表”个体工商户调查问卷1000份。 在此次“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中,协会工作人员重点解读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条例》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条例》强调,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条例》要求,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三、提振发展信心 在“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中,本协会基于职能定位,一是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帮助个体私营企业纾困解难,指导用好各项减负纾困政策,有针对性地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用工难、转型难等问题,在市场准入、减税降费、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咨询帮助,稳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二是通过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调查“,倾听个体工商户诉求反映,切实掌握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情况尤其是困难问题,反映个体私营企业的真实需求。三是充分发挥贴近市场、贴近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引导个体工商户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引领和激励个体私营企业凭借自身灵活的机制、较强的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生存与竞争力,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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