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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私营个体企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缩写:新疆私个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私营企业个体协会是在自治区党委、人们政府领导下,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由我区广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为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1237号希尔顿酒店2号8层8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服务企业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协作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引导会员进行自我管理、加强行业自律;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
(三)为会员生产经营服务提供信息咨询,交流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协调解决会员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组织会员参加产品展销和经贸洽谈活动,在资金场地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务;
(四)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鼓励,支持,引导私营企业经济快速发展;
(五)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和会员福利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公益活动;
(六)组织会员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活动;
(七)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会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八)关心会员疾苦,帮助和解决会员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弘扬扶贫济困,富而思进的精神,团结和带领广大私营企业会员共同致富;
(九)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活动,逐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和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机构(秘书处)审核讨论通过;
(三)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会员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反映会员生产经营经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所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第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协会财务并对会员大会负责。正常工资、管理费用、业务费用等开支由协会秘书处负责,非正常开支或其他重大事项报理事会半数同意后执行。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关于财务一般费用正常工资、管理费用、业务费用等开支由协会秘书处负责,非正常开支或其他重大事项报理事会半数同意后执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投资设立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按协议取得;(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